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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执业拍卖师管理规定
作者:kypm | 时间:2014-03-11 00:00:00

福建省执业拍卖师管理规定

 

(2002年7月17日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第二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执业拍卖师管理,规范执业拍卖师的拍卖行为,提高执业拍卖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拍卖师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业拍卖师是指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执业拍卖师从事拍卖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  拍卖活动必须由执业拍卖师主持拍卖。

    第六条  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依照《拍卖法》,对全省执业拍卖师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注册

 

    第七条  申报拍卖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具备《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向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取得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方可参加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依据《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对申报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第九条  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对申报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出具初审合格意见后统一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报名。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一考试合格,批准认定其拍卖师执业资格的,须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登记。

拍卖师必须注册于拍卖企业方能执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条  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册登记的拍卖师名单,负责分期向社会公布福建省执业拍卖师名单。

 

    第十一条  执业拍卖师每年应年检注册一次。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注册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将下列材料报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3、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第十三条  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应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注册无异议的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审核注册。

    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由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出具书面意见通知持证人并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  拍卖师应按规定参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执业拍卖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取得证书和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和主槌拍卖会时,必须客观、公正和规范,严格依法执业,并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拍卖师铭牌。

第十七条  执业拍卖师不得主持非拍卖企业主办的拍卖活动。

第十八条  执业拍卖师不能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委托人和竞买人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九条  执业拍卖师不能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条  执业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执业拍卖师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拍卖企业任职拍卖师。若其他拍卖企业确实需要拍卖师临时主持拍卖会的,需经现任职单位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可主槌。

第二十三条  严禁执业拍卖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执业拍卖师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友好协商后进行合理有偿的流动。执业拍卖师流动时,必须向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申请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执业拍卖师调离原注册单位,仍继续从事拍卖工作的,须在一个月内持原注册单位出具的同意调离和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及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向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提出申请,经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执业拍卖师调离原注册单位,不再从事拍卖工作的,须在一个月内持原单位出具的调离证明及相关证明到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省调入我省执业的拍卖师,调入单位应将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注册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的证明函、调入单位证明等一并报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备案落档。

第二十八条  执业拍卖师档案统一由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负责登记管理。拍卖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学历及毕业院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拍卖师的个人简历;拍卖师变更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建立执业拍卖师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贯彻执行《拍卖法》的情况;组织、策划、参加拍卖活动情况;主持拍卖会情况及拍卖成交额、成交率;业务培训和继续学习记录;年检注册情况;工作变动及遵守本规定情况等内容。

    考核由执业拍卖师所在单位填写《执业拍卖师考核登记表》,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作为执业拍卖师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执业拍卖师年度考核每两年一次。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将依据执业拍卖师考核情况组织评选福建省优秀执业拍卖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执业拍卖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执业,直至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执业拍卖师二年内没有主槌过拍卖会或已调离拍卖行(公司)不再从事拍卖工作的,由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限制其执业活动,并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未通过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执业拍卖师,由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限制其执业活动。连续两次年度考核未通过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由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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